結婚問答



無效、得撤銷婚姻戶政事務所應如何登記?--2001.10.31



1.無效之婚姻:結婚不具備民法982條或違反983及985條,自始即不發生婚姻效力,戶政事務所不受理。無效之婚姻,戶政機關誤予受理其登記無效,應予註(塗)銷。



2.得撤銷之婚姻:結婚如有違反民法第九八0條、第九八一條、第九八四條、第九九五條、第九九七條規定之情事者,法律並不以其婚姻為絕對無效,其婚姻效力尚屬存在,為可撤銷之婚姻,在未經法院確定判決撤銷以前,仍有其婚姻效力,戶政事務所應受理,結婚登記之撤銷,以經法院判決確定撤銷其婚姻者為限。



如果夫妻離婚後一段時間,身分證配偶欄也變更了,後來男方將女方的身分證及印鑑偷偷的再拿去戶政事務所恢復登記成婚姻關係,這是否有效?(女方未曾同意) 若按照法律,他們是否還必須要再離婚一次,或是只需要到戶政事務所註銷登記即可?--2001.12.19



歡迎光臨!夫妻離婚後,雙方既屬無婚姻關係,無所謂恢復婚姻關係,僅可再辦理一次結婚登記,如無結婚之事實﹝符合民法上結婚之要件~982~﹞,則其結婚登記當然無效,更無須離婚或辦理註銷登記﹝指原登記之事實已不存在,請參閱本站留言版第12則﹞,其行為更觸犯刑法之偽造文書印文罪~210~214~,當事人只須向法院提出告訴,如已證明事實﹝婚姻﹞不存在﹝法院判決確定後﹞,戶政事務所即可撤銷該項﹝結婚﹞登記。



我是中華民國國民 在美國以學生身份居住兩年 目前仍居留美國紐約州! 我將於七月三日在美國結婚 現有問題要請教:



一: 我未來的丈夫是加拿大籍 我們在美國結婚 就我由網路獲得資料所知 我們的結婚證書必須經我國駐外使館處驗(認)證才能在台灣的戶政單位辦結婚登記! 所以 我必須將結婚證書拿到紐約辦事處驗證? 如何辦理? 或者 我可以等回台灣時 在外交部領事館辦理認證? 需要翻成中文 在台灣地方法院公證嗎?



貳: 婚後 我的英文姓將改夫姓! 我打算中文部份維持本姓不改 不知可否? 關於英文更名部份 我需要在美國的紐約駐外辦事處更改? 或是必須等回台灣時 再到外交部領事館更改?



三: 短期內 我們並無法回台灣辦理結婚註冊手續 可否委托父母代辦?



四: 由於 我已將近出國兩年, 今年六月底將滿兩年! 就我所知, 我將由原戶籍自動辦遷出! 原戶籍只有我一人, 戶籍自動遷出, 該戶則變為空戶? 我須將親屬 如父母其中一人 遷入該戶, 以免該戶變空戶 被抽空屋稅?--2002.6.13



1.結婚依行為地法律﹝在國內和國外不同﹞,所以您應向結婚當地的駐外館處﹝辦事處﹞辦理驗證結婚證書(含中文譯本),在國內結婚才需要經我國法院公證結婚證書及中譯本,最好不要回國再辦理,因為這樣外交部可能還要函轉您的駐外館處複驗,如何辦理請逕洽當地駐外館處。



2.與外國人結婚並不更改姓氏,除非特別約定冠夫姓,否則以不冠姓為原則,冠姓為例外;至於英文姓名更改部份可能須更改您的旅外文件,請洽駐外單位詢問。



3.人未返國可委託國內親友辦理,須附授權書(經我駐外館處驗證)、被授權人身分證、印章及您的結婚相關證件、戶口名簿等、身分證、照片兩個月內二吋三張﹝須換身分證﹞。



4.出境滿兩年須為遷出登記沒錯,至於遷入問題及空屋稅問題,遷入登記以實際居住為主,不因辦理任何事項或有其他目的才辦遷入,如此將造成「虛報遷徙」,會被科罰,空屋稅係因該房屋無人居住,則屋主購屋非為自行居住所用,應屬於收入較高或經濟狀況較佳者,所以另抽取稅金以維公益,如虛設戶口以逃避科稅,恐有觸法之虞,詳情請洽稅捐機關。



您好:請為我解決下列疑問...thanks.



1.我將與菲籍的女友結婚,我需在那些部門申請那些資料(在我前去菲國前)???



2.我在菲國該申請那些結婚資料???需多久老婆才能到taiwan???謝謝...2002-07-09



因為各國規定不同,在菲律賓結婚需提交什麼資料給當地政府,應請您的女友洽詢當地政府或在台機構﹝菲律賓經濟文化辦事處﹞,確定為何資料才知道要向何單位申請;在我國應該只是辦理出國手續而已。



在菲國結婚後要回國申辦結婚登記應提:經駐外館處認(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及中譯本、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外國籍配偶之身分證明文件;入境手續辦妥應即可來台。請參閱本站外國人士與國人結婚在國內申請取得國籍暨戶籍登記流程表或本版其他回答。



請問一下一位女孩子跟她姨婆的兒子(女孩子外婆的妹妹的兒子)可以結婚嗎?法律承認嗎?這樣是幾等親呢?謝謝...2002-08-04



歡迎光臨:姨婆的兒子按習俗應稱作舅舅﹝表舅父﹞,是媽媽的表兄弟,為五等旁系血親,按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前段規定﹝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不得結婚,此為無效婚姻,法律上是不承認的。



我想請問一些有關結婚的問題,要麻煩您回答!先跟你說聲謝謝!



結婚只要有兩人以上公開儀式,就算結婚,且有法律效力,是嗎?那是否一定要至戶政機關登記?若沒有登記是否算違法?順便問一下,那配偶欄是怎麼寫上去的呢?因為身分證配偶欄不是開放的啊?結婚後,繳納綜合所得稅時是否就不可以在原家庭申報?--2002-09-30



依據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結婚只要不違反民法其他限制規定,不論是否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均屬有效且具有法律效力;但依據戶籍法第17條規定:結婚,應為結婚之登記。同法第53條規定: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為登記之申請者,處��臺幣三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下罰鍰。身分證配偶欄是無法填寫的,辦理結婚登記後須換發國民身分證。



至於所得稅時申報應該是以扶養事實為準,詳細請逕向稅捐單位詢問。



請問要去美國結婚用的戶籍謄本要申請部分還是全戶?--2002-10-04



戶籍謄本需全戶或部份,應該視您要交付的對象所要求,「全戶戶籍謄本」含戶內所有人口資料,「部份戶籍謄本」是指定戶內任何一人或數人,所以要申請全戶或部份謄本,要看美國受理結婚的單位想要看什麼資料,如果只是要看結婚者個人的資料,則部份謄本就可以,如果要看所有成員的資料,則要全戶謄本。



如果不確定全戶或部份,應該申請全戶比較妥當,全戶可以準用部份謄本,因為全戶已包含您個人的資料在內了,一般戶政單位只依民眾的要求提供戶籍謄本,並不清楚民眾持作何用,所以無法得知何種用途需要何類型的謄本及份數,最好還是洽詢您要交付的單位。



請問我與女友(台灣人)去年在美國留學時舉行結婚儀式(有公開及證人兩人以上),但今年回國後兩人已分手,但並沒有在台灣辦理結婚登記,請問我們的婚姻是否有效?如果有效,我該如何處理,才能避免日後有重婚罪的問題?--2002-11-05



結婚之雙方當事人均為我國國民,如無違反其他不得結婚之限制規定,依據民法982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符合此要件,其婚姻即為有效。



結婚的要件分為實質要件及形式要件,實質要件即為未違反民法980.981.983.984.985等之結婚限制;形式要件為民法982之規定,結婚之方式即為結婚之形式要件。



如一方為外國人或結婚行為在外國,則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1條規定,成立要件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其方式可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舉行地法。所以在國外結婚之方式也可依該地法律。



符合結婚要件後結婚即為有效,縱使雙方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結婚仍屬有效,而離婚依據民法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所以結婚不以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為成立要件,但離婚卻以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為成立要件。



本案結婚未到戶政事務所登記,但結婚仍為有效,為結束此一婚姻,必須完成離婚手續,而欲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卻因無結婚登記而無法受理,因此必須先辦理結婚登記後再立即辦理離婚登記,如此才可完整結束此一婚姻。



離婚後~有無相關規定要多少時間才能再婚~~~~~--2002-11-08



原民法987條規定女子離婚後六個月內不得結婚,其目的在避免無法確認離婚後六個月內所生的子女生父為何人,但該條法律已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廢止,因現在的醫學技術已能克服此一問題,例如DNA檢驗,所以目前並無限制。



我與剛公證不到一個月的對象,兩願離婚,尚未結婚登記,請問是否需要執行離婚程序.--2002-11-30



您的問題與本站問答版第98則相似,請參閱該則回答或參閱本站結婚問答網頁。公證結婚後其婚姻即為有效。



我擁有澳洲及台灣國籍,太太是台灣籍.我們在2年前於澳洲註冊結婚,但回來台灣後並無註冊.現想請問,如我老婆有外遇我是否可告第3者妨害家庭? 因第3者告訴她,我們未在台註冊所以我老婆視同未婚,這是事實嗎? 又如我現在單方面要在台灣辦註冊手續是否可行? 請盡速答覆,因我很想挽回這段婚姻. 謝謝--2002-12-01



您的問題與本站問答版第98則相似,請參閱該則回答或參閱本站結婚問答網頁。



結婚只要符合要件,可單方持證明文件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擁有雙重國籍者只以我國國民論;在澳洲註冊結婚如為澳洲之結婚方式,則結婚是有效的。



戶籍法第17條規定:結婚,應為結婚之登記。同法第53條規定: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為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下罰鍰。身分證配偶欄是無法填寫的,辦理結婚登記後須換發國民身分證。



請問一下....正當理由是指啥..可否舉例...不想讓家人知道算ㄇ...麻煩你幫我解答一下--2002-12-01



依據內政部38年三八人字第2301號代電解釋,所謂「正當理由」乃指凡因天災人禍等,不可抗力阻礙申請人之申請;例如因為颱風天導致交通阻斷,因此無法按時申請,再如當事人因生病或意外事故等,當事人因個人需要而不為申請,應不屬正當理由。



我與父親的堂弟的兒子(6等親)是否能結婚--2002-12-13



依據民法第983條規定: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不得結婚;再依民法第988條規定:結婚,有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之規定者,無效。請參閱本站結婚問答網頁



民法第983條規定: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 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民法第988條:結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 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之方式者。



二 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或第九百八十五條之規定者。



謝謝版主的回覆,但是我還是有點不懂的地方,"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不得結婚" 包括第六等嗎?因為依據您所提供之資料 如果我沒錯 答案是 不能結婚嘍--2002-12-14



按法律習慣,稱以上、以下、以內者,連本數計算。



辦理假結婚仍是有婚姻效力嗎??如果被警察單位查到而將新娘遣送回大陸,那婚姻關係是否已自動無效或是仍需經法院裁判離婚?--2003-01-11



結婚只要不違反民法其他限制規定,依據民法第982條規定,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即屬有效。如未具上述條件,且雙方無結婚之意思,為達其他之目的而造具結婚證書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其結婚不具效力且違法。



若當初結婚時,只有去法院公證而沒有去戶政事務所登記,請問要怎麼辦?2003-01-22



公證結婚沒有去戶政事務所登記,只要現在去登記即可,如果您的問題是現在要離婚應該要如何,請參閱本版第99則回答或本站離婚問答網頁。



我想請問一下…因為公證結婚但一直沒有去辦理戶籍登記那是否有什麼樣的結果?這段婚姻是否還一直成立呢?--2003-02-07



依據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結婚只要不違反民法其他限制規定,不論是否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均屬有效且具有法律效力;公證結婚即已完成民法第982條之法定程序,婚姻即屬有效。



依據戶籍法第17條規定:結婚,應為結婚之登記。同法第53條規定: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為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下罰鍰。且不辦理結婚登記無法在戶籍上顯示婚姻狀況及配偶資料,將造成自身權益行使不便。



請問如本人不在台灣可否委託代辦單身證明?--2003-02-10



與外國人結婚需用單身證明,持身分證至本所或任一所領取戶籍謄本,並持該份謄本由翻譯翻譯後,向地方法院公證後,即可持往國外作單身證明用。



可委託代辦, 戶籍謄本可附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申請;※但單身證明--單身宣誓書(單身切結書),宣誓或切結是性質上不能代理的行為,因此宣誓人(切結人)必須要親自到場請求辦理。



其他地方法院公證部分,依公證法第76條規定代理人應提出授權書及印鑑證明或有關公務機關證明,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之授權書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人在國外委託申請戶籍謄本亦同﹞,詳洽地方法院公證處。



公證法第76條:



由代理人請求者,除適用前三條之規定外,應提出授權書;事件依法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者,並須有特別之授權。



前項授權書,如為未經認證之私文書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證明之:



一 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



二 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



三 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



授權書附有請求人之印鑑證明書者,與前項證明有同一效力。



如只有簽下結婚證書(有證人),但無公開儀式,且未至戶政登記,是否婚姻無效?--2003-02-13



依據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缺一不可,即使已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經舉證無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時,其婚姻將被撤銷,請參閱本站結婚問答網頁。



請問要和日本人男性結婚,要如何辨理登記,而一年內年要回台灣來幾次?健勞保邋要繳嗎?--2003-02-19



與外國人結婚請參考本站與外籍、大陸人士結婚申辦資訊網頁,應無規定須多久回台幾次,勞健保費請洽健保局。



請問與外國籍結婚所需的文件中提到需:



1.外國籍配偶之身分證明文件(請問他要去哪裡辦此文件?)



2.經駐外館處認(驗)證之單身證明及中文譯本(請問此處是指在俄的駐台代表處辦嗎?中文譯本要去何處申請呢?)--2003-02-21



外國籍配偶之身分證明文件應該是入境即已具有,不是另外申請的,例如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等,「駐外館處」請參閱本站國籍問答網頁。



請問我想辦公證結婚要在哪裡辦理?我住台北市!謝啦!--2003-03-18



請向所在地地方法院公證處申請。



你好~請問.我男友是印尼人.我已懷孕五月.要辦理結婚.請問懷孕辦理結婚跟等小孩出生後再辦理結婚有什麼利弊之處嗎?或是有需要什麼證明文件?哪個時間點比較麻煩.謝謝.--2003-03-21



尚不知在小孩出生前後辦理結婚有何利弊之處,結婚依規定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辦理,與外國人結婚所需文件請參閱本站與外籍、大陸人士結婚申辦資訊網頁。



請問香港人要來台灣結婚是算國外還是大陸人士?是否也需要單身證明?謝謝。--2003-04-04



與香港人士結婚案件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8條規定,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比照外國人,請參考本站與外籍、大陸人士結婚申辦資訊網頁。由香港政府出具者,須經我中華旅行社驗證﹝其駐外單位為香港中華旅行社∕香港事務局服務組﹞



請問變性人在台灣可以結婚嗎?變性人可以認領小孩嗎?要如何認領?--2003-04-12



結婚及認領並未對變性人有特別限制。



變性人可持憑醫院診斷證明書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出生別,辦妥變更登記後,自可與異性結婚,如事實上已作性別變更,但未為登記,則不可與身分登記上之同性結婚;民法雖未對結婚雙方之性別明文規定,但依照內政部函釋及法律通說認為結婚之定義為:「一男一女為營共同生活而為法律認許之結合關係」。



收養案件須經法院認可,法官會就被收養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有無事實足認收養對於養子女不利、成年人被收養時,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等情形加以審酌﹝民法1079條﹞,變性人之身分是否會對養子女造成不利之影響由法院判定。



如果倆人只辦理結婚登記.而不入我家的戶籍可以嗎?那這樣如果我父親有事申請戶口謄本時.是不是就不會看見我的太太的離婚記錄了呢?謝謝--2003-04-14



結婚登記非必要將戶籍遷在一起,以實際居住地為設籍地址,可僅在夫或妻之戶籍地辦理結婚登記即可。



我如果結婚配偶攔可不填嗎--2003-04-26



辦理結婚登記後配偶欄必須填寫。



想請問一下...我現在要公證結婚ㄉ話..因為女方年齡為18歲...這樣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ㄇ....如果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ㄉ話....只要父親或母親一方同意就好ㄇ.....麻煩你嚕--2003-05-15



依據民法第九百八十一條規定:「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再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再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所以未成年人﹝未滿二十歲﹞結婚應得父及母同意。



請問一下訂婚是否需要到法定處所登記呢?而法定的訂婚年齡是幾歲?(麻煩您了謝謝)--2003-05-17



民法並未對訂定婚約之方式有所規定,僅規定須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民法第九百七十二條﹞、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民法第九百七十四條﹞。



結婚之戶籍登記與離婚之戶籍登記各發生何種法律效力?--2003-05-21



結婚與離婚登記所發生的效力內容很多,無法在此詳述,如您欲為學理之探究,建議您參考相關法律書籍。

略述如下僅供參考:

結婚登記所生效力參見民法第一千條至第一千零三條所列,其他諸如民法第十三條一項、第十四條一項��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九百六十九條、第九百八十三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另在國籍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皆有明文規定;離婚登記之效力諸如夫妻身分關係消滅、子女監護、財產取回損害賠償、回復本姓、民法第九百七十一條、第九百八十三條第二項、第一千零一條及第一千零三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消滅等。



甲喪偶多年,育有一子乙,多年後,甲與丙女相戀結婚,丙有一妹丁與乙相戀,問乙與丁可否結婚(說明原因)--2003-05-22



乙丁可結婚,父之再婚妻﹝繼母﹞為直系姻親,繼母之妹﹝丁﹞與本身﹝乙﹞並無親屬關係,故可結婚。

民法未將「血親之配偶之血親」列為姻親親屬關係,其不在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所列不得結婚範圍,惟如此將發生「父子成連襟」現象。



我想請問,民法有規定男女雙方須年滿幾歲才能結婚嗎?如果有那要幾歲才能--2003-06-05



民法第九百八十條規定:「男未滿十八歲者,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請問~如果我和我的香港男友在香港直接註冊結婚的話~~是否還需回台灣登記辦理呢?如果沒回台灣辦理~那我在香港註冊結婚是否有效呢?如需回台登記~那男方是否也得本人來~需要什麼資料呢?謝謝--2003-07-18



香港地區與台灣地區目前非屬同一管轄,與澳門、大陸地區一樣須在雙方辦理結婚登記,結婚是否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除非香港之法律特別規定未在台灣地區登記者無效,否則以各地區登記各別產生效力。結婚登記夫或妻之一方辦理即可。詳細辦理方式請參閱本站結婚問答網頁及與外籍、大陸人士結婚申辦資訊網頁。

與香港人士結婚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8條規定,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比照外國人,其駐外單位為香港中華旅行社∕香港事務局服務組。



姑姑是爺爺與奶奶的養女,請問本人是不是可以跟姑姑的女兒(表姊)的女兒結婚?(我是女生表舅)--2003-07-24



依據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不得結婚。同款但書規定,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可結婚。

姑姑的女兒的女兒=表姊的女兒=表姪女,與您為五等旁系血親,雖為收養而成立之血親,但因輩分不相等所以還是不能結婚。



我對親等有一個疑問,我有一個朋友他跟他嬸嬸的哥哥的女兒在一起很久了,兩個人現在也同居,女方並且懷孕了,但是因為法律上規定六等親之內不能結婚,所以他們現在不知道該怎麼辦,我想請問一下他們可以結婚嗎?這樣的婚姻在法律上有效力嗎?請幫我解答,謝謝!--2003-07-27



嬸嬸的哥哥的女兒為三等旁係血親﹝叔叔﹞的配偶﹝嬸嬸﹞的三等旁係血親﹝哥哥的女兒﹞,不在民法所列血親或姻親範圍,詳細算法請參閱本站其他問答網頁之親屬關係回答或本站資料查詢頁面之親系親等圖頁面。



民法未將「血親之配偶之血親」列為姻親親屬關係,姻親之定義為: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所以不在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所列不得結婚範圍﹝一 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二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三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結婚依行為地法律﹝在國內和國外不同﹞,結婚行為在外國,則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1條規定,成立要件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其方式可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舉行地法。所以在國外結婚之方式也可依該地法律。



而依據民法第983條規定: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不得結婚;再依民法第988條規定:結婚,有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之規定者,無效。



那麼...如果我和表妹(阿姨的女兒)去日本結婚(日本是規定三等親以內),這樣台灣的法律可以承認嗎??--2003-08-08



「成立之要件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當事人既為本國﹝中華民國﹞人,自當依本國法律規定,本國民法既然規定無效,無論符合那一國法律都無效,僅結婚之方式可依該地法律,結婚方式即為「公開儀式及兩人以上證人」,結婚之方式僅為婚姻成立要件之一。



我想請問依下,對於結婚限制的規定:旁係血親輩分相同,八親等以內不可以結婚.但六親等與八親等的表兄弟姊妹不在此限的意思是不是就是只有四親等的表兄弟姊妹受限制而已.八親等的表兄弟姊妹就可以結婚囉!如一個男孩子跟他表姨婆的孫女之間就可以結婚了嗎?還有表親屬與堂親屬的限制有一樣嗎?--2003-08-12



您的問題已有相似問答,請參閱本站結婚問答網頁。

您所參照的可能是修正前的民法規定,依照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為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不得結婚;旁系血親,從已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所以表親堂親並無差別同屬旁系血親,親等計算請參閱本站其他問答網頁回答或本站資料查詢頁面之親系親等圖頁面。



阿富(年約三十五歲)是已離婚之男子,阿麗(年約二十歲)情竇初開之女子,其二人係屬要好之男女朋友,惟阿富明知道阿麗真正身份確是自己親舅舅之外孫女兒,阿富確寧願不顧及倫理,不顧親友之辱罵及他人之閒言閒語,硬是要與阿麗在一起,終於阿富與阿麗發生了亂倫行為,阿富之行為真是令人髮指。

請問:一、阿富在民法及刑法上構成何罪?二、有何法律可抑制阿富之行為?ps:上述情事乃屬真人真事。--2003-08-31



舅舅之外孫女屬五親等旁系血親,按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前段規定﹝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不得結婚,此為無效婚姻,在民法上不以有罪無罪論述,倘有結婚僅為無效婚姻之判定;刑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屬五等旁系血親,故未觸犯刑法。



我將於十月中旬要辦理公證結婚,但會於十一月初宴客,如果在宴客上再舉行一次結婚儀式(例如蓋結婚證書),並於宴客後辦理戶籍事宜,這樣可行嗎?--2003-09-01



一般宴客結婚方式旨在完成結婚之要件﹝公開儀式及兩人以上證人﹞,公證結婚即已完成結婚之要件,可直接持公證結婚所核發之結婚證書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毋須待宴客後,如為因應習俗需再宴客,不影響公證結婚已成立之結婚效力。



非常謝謝您的回覆,想再請教,通常在結婚後須向戶證機關辦理登記事宜,請問那是在結婚完成後多久內完成呢?另外,如您所說,只要持結婚證書到戶證機關辦理登記即可,所以如果在宴客當天又再蓋一次結婚證書(一共有二份結婚證書),可以持其中一份去登記嗎?--2003-09-01



戶籍登記之���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申請程序及應備證件請參閱本站戶籍登記申請須知網頁;結婚只需完成一次程序即可,毋庸重複舉行,如再重複舉行,因第一次完成法定要件時婚姻即生效力,自當以第一次之結婚證書為繳付證件。



很感激您的回覆,延續上一個問題,如果持時間後者的那份結婚證書去登記的話,也是可行的嗎?--2003-09-02



第一次完成法定要件時婚姻即生效力,自當以第一次之結婚證書為繳付證件。



我的配偶是加拿大籍,在台領有一年之工作證,並不想取得本國國籍,請問我如果至戶政事務所辦結婚登記應準備哪些資料?--2003-09-02



與外籍人士結婚,請參閱本站外國人士與國人結婚申請取得國籍暨戶籍登記流程表網頁。如不想歸化我國國籍,僅需參考第一項結婚登記內容即可。



我於十年前在美國結婚,先生是美籍華人,我們的結婚一直沒有在台灣辦理登記‧現在我想要為剛出生的女兒在台灣報戶口,辦台灣護照‧我的女兒英文名從我姓(英文出生證明是與我同姓),中文名想跟先生同姓‧

請問

1. 現在可以補辦結婚登記嗎?未在期限內辦理,有沒有罰款?

2. 雖然中文名從父姓,但英文出生證明的姓與中文姓不同,這樣可以嗎?--2003-09-05



結婚依法必須登記,無論有無超過期限,超過期限依法必須科罰,不過金額不高,因為目的在提醒民眾必須在期限內登記,詳細金額及科罰標準請參閱本站戶籍罰鍰科罰金額基準表網頁。

與外籍人士所生子女從姓原則依民法第1059條規定,在國內出生者直接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在國外出生者入國時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核發定居證,經核准後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已辦理結婚者子女之從姓依夫妻辦理結婚時登記之夫姓,未辦理結婚者從母姓,未辦理結婚經父認領同已辦理結婚者原則。



我的外婆與他奶奶是堂姐妹,請問我們之間算幾等親,如果將來打算結婚,法律是否承認婚姻效用!!!



自身→1母親→2外祖母﹝外婆﹞→3外曾祖父母→4外高祖父母→5外曾伯叔祖父→6外族姨婆→7外族舅舅→8表兄弟﹝男友﹞。



我的算法為八等親,是否正確呢?那法律上是否認同!!--2003-09-09



是屬八等親,不在民法限制之內。



可否請問結婚證書的範本要去哪裡看,如果我想自己用電腦製作結婚證書該注意甚麼事項呢?--2003-09-16



結婚證書一般書局皆有套印格式販售,只需填上結婚日期、雙方當事人基本資料、地點及結婚人、主婚人、證婚人等簽名蓋章即可。



我的未婚夫目前為美國公民,但他亦持有台灣的身分證。我們近日要在台灣辦理公證結婚,請問他是否還需要申請單身證明呢? --2003-09-21



如已持有國民身分證應為本國國民﹝無關是否擁有他國國籍﹞,雙方既為本國國民,只需依一般方式辦理結婚即可,單身證明係用於與外國人結婚。



想請問你一下 ,我要如何把戶口退去 ,不用經過我家裡, 因為我跟我家裡的人不和 ,我已經滿20歲啦,我也要公證結婚, 我怕我後母跟我爸會刁難我, 有辦法從我家退出來嗎? 不用經過家裡. --2003-09-29



辦理戶籍遷徙僅需向遷入方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即可,無需辦理遷出,但須提俱遷出方戶口名簿。

如無法取得遷出方戶口名簿,可向受理之戶政事務所敘明理由,由戶政事務所催告遷出方戶長提出,逾期未提出則可辦理遷入。



請問我與外國人結婚,婚後需至戶政事務所登記,是指登記結婚還是需將他登入戶籍?若是登入戶籍,能否新設一個戶籍,因為不想讓家人知道。--2003-09-30



與外籍人士結婚,初期為辦理結婚登記,僅在有戶籍之我國國民戶籍資料內註記配偶姓名及結婚日期,該外籍配偶需俟歸化我國國籍及取得定居後才可設籍。



我們是兩願離婚的,但因各自戶籍所在地不同,如今只去了女方的戶籍所在地辦理離婚登記及換發女方身分證,女方是否仍得到男方戶籍所在地辦理離婚登記呢?--2003-10-01



結婚或離婚雙方戶籍地不同,僅在一方辦理登記即可,辦理後受理之戶政事務所會通報他方戶政事務所,無需再到他方戶政事務所辦理,但因身分證配偶欄已有變動,雙方必須各自向所屬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換領,所以另一方必須回戶籍地戶政事務換領身分證。



請問一下如果表兄妹生了小孩可否辦理登記?會因為有了小孩就可以登記結婚嗎?--2003-10-07



民法第983條親屬結婚限制並無排除規定,小孩出生登記不因父母是否有婚姻關係而有所差異。



我在美國結婚﹐我太太仍是大陸籍。我下個月回臺探親﹐順便辦理結婚戶籍登記。請問﹐除了駐外館驗證的結婚證明和譯本﹐我是否有必要將我太太的護照正本也一同帶回臺﹖謝謝。--2003-11-13



如由您辦理且結婚證明文件譯本已載明其個人基本資料,無須攜帶其護照正本,且護照應由其隨身攜帶為宜。



請問結婚證書要如何填寫?--2003-11-24



結婚證書一般書局都有既成格式之半成品販售,只須按格式填入資料並蓋章即可,大致上是填上結婚雙方當事人基本資料﹝姓名、出生年月日﹞、結婚地點、結婚日期,再由結婚人、主婚人、證婚人﹝兩人﹞署名簽章,最後填上填證日期。



已到法定年齡,但由於兩人都在就學中無法對外公開,但兩人又想結婚,不知版主是否有好的建議,解開我兩的困惑.謝謝!--2003-11-27



可到法院辦理公證結婚,其效力與一般傳統結婚方式相同,再持法院所核發的結婚證書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即可。



我的男朋友是日本人,我是台灣人,如果結婚要去哪裡申請.--2003-12-05



與外籍人士結婚,結婚的方式依結婚地點決定﹝在本國為公開儀式及兩人以上證人﹞,結婚後在本國必須辦理結婚登記,對方國家視其規定﹝日本應該也必須辦理登記﹞,申請程序請參閱本站與外籍、大陸人士結婚申辦資訊網頁之外國人士與國人結婚在國內申請取得國籍暨戶籍登記流程表。



本人是香港的,我丈夫是台灣的,我們在香港公證結婚,

1) 是不是要先辨理戶口名薄????名薄是不是一定要在自己登記戶所登記辨理呢????還有其他登記的地方辨理嗎???台北有嗎.....還有其除了要帶備香港公證證書(經中華旅行社驗證),還有我丈夫戶名口名薄,丈夫身份證,還有其他證明資料文件嗎?

2) 初次申請居留證和長期居留要帶備什麼資料文件???在那裡地方辨理手續?從那網頁可以看到港澳配偶申請來台灣的流程和資料?因為我看到只是大陸和外藉配偶,看不到港澳配偶來台灣居留定居的的流程和資料?



但我丈夫有去辨理戶籍但被退出我很想知道帶備什麼資料?丈夫有帶備

1)公證驗證(���華旅行社驗證)2)香港公證書 3)丈夫身份證 4)戶口名薄

以上的文件資料己帶備...我丈年的居住的戶政局不接受只是退出來....... 請問一下還要什麼資料文件呢??? --2003-12-07



與港澳地區人士結婚,請參閱本站與外籍、大陸人士結婚申辦網頁或大陸事務問答網頁,其結婚至定居流程大致與大陸地區相同,只差結婚時之程序﹝含應提證件﹞比照外籍人士,結婚文件經駐港、澳單位﹝中華旅行社﹞驗證。

大致流程為:在港、澳地區與臺灣地區各申辦結婚登記﹝台灣地區配偶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入境﹝境管局或駐港、澳地區辦事處,在國外為駐外館處﹞→申請居留﹝境管局或駐港、澳地區辦事處,在國外為駐外館處﹞→居留滿一年〈至少335日〉或二年〈每年至少270日〉而且結婚滿三年或已生產子女申請定居﹝境管局﹞→初設戶籍﹝居住地戶政事務所﹞。



一般戶政單位對申請案件如不符要件或證件不齊全,都會以口頭或書面告知理由,依所列的證件,除更換身分證需最近兩個月內兩吋照片三張外﹝可他日再補換﹞應已齊全,是否證件內容有誤或其他原因,因未檢視您的證件在此無法正確答覆,請再向原申辦之戶政單位查詢不受理原因,或請其以書面敘明理由。



我聽說結婚不一定能從身分證上看出來,所以有沒有較好的方式?--2003-12-11



結婚按規定必須於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資料﹝戶籍謄本﹞等配偶欄內註記配偶姓名。



未滿20歲未婚生子,若訂婚小孩戶口可以跟父親嗎?未滿20歲公證結婚需雙方家長同意嗎?--2003-12-13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其權利義務由生父母共同行使負擔,如雙方同意自可與父同住並遷入父戶內;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其他請參閱本站認領問答網頁回答及結婚問答網頁回答。



人頭丈夫因假結婚之情形,涉嫌偽造文書等罪,已經地檢署為緩起訴確定,大陸女子也已遣返大陸,如今人頭丈夫想塗銷婚姻關係,能否直接以緩起訴處分書及確定證明辦理塗銷?還是需提起民事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之訴,再持該民事判決辦理塗銷婚姻關係?--2004-01-04



假結婚或以雙方未舉行公開儀式為由,申請撤銷結婚登記,應俟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撤銷其婚姻或確定婚姻關係不成立後,才可申辦撤銷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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